???發布時間:2019-11-24 14:43:45???來自:文超勞務??? 閱讀:次
通過建設服務會計處理,建設工程為了避免人工服務安全風險和稅務風險,接受建筑勞務或人工分包商,轉移部分風險。建設企業就業稅制和社會保障處理中最大的難題是如何計算——農民工的成本。如何處理農民工的個人所得稅?是否支付農民工的社會保障?今天跟著編作開始學!
一般來說,建筑企業的人工成本約占總成本的20%至35%,需要大量的人工成本。實際上,一般工程期限通常不到3年,人工費用利用的特點是持續時間短,流動性強。大多數勞動者是農村戶口,購買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是不現實的。甚至有些工人寧愿雇主買5保1美元,因此對建筑公司的人工有很大的危險。
據建筑勞務公司會稱,建筑企業農民工的主要就業形式由以下形式構成:
(a)建筑企業和勞務公司簽訂人工分包合同的雇傭形式;
(b)建筑企業項目部直接雇用移徙工人的雇傭形式;
(c)建筑商與建筑勞務公司簽訂了建筑勞務合同,遷移工人是建筑勞務名雇員。
(4)建設企業和個人廳長(或班組)簽訂建設服務合同,農民工簽訂個人廳長隊伍的雇用形式。
一、與勞務公司簽訂人工分包合同的雇傭形式的稅收處理
1.是否構成與移徙工人的就業關系
在建設企業和勞務公司簽署人工分包合同的情況下,勞動法關系規定移民工人和勞務人員構成雇傭和雇傭的勞動關系,與建設企業沒有構成雇傭和雇傭的法律關系。
2.農民工成本的財務處理
在建筑商和服務公司簽訂人工分包合同的情況下,龍歷史選擇簡單的計稅方法,直接向建筑商開具3%的增值稅(一般)發票,建筑商根據龍歷史上直接發行的增值稅發票(vat)成本,在“建筑公司——分包成本3354人工成本”帳戶中執行成本會計。
農民工的稅收處理
在建設企業和勞務公司簽署人工分包合同的情況下,勞動法關系規定移民工人和勞務人員構成雇傭和雇傭的勞動關系,與建設企業沒有構成雇傭和雇傭的法律關系。因此,農民工的個人所得稅由勞務人員代扣繳納。
4.農民工社會保障的處理
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應由勞動公司繳納。
第二,項目部直接雇用農民工財稅處理。
1.是否構成與移徙工人的就業關系
農民工與建筑企業構成就業與就業的法律關系。建筑企業應與移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
2.農民工成本的財務處理
(1)與長期合作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筑企業和農民工形成就業和就業的勞動關系,農民工的工資在建筑企業的“工人工資支付”科目中進行成本核算。
(2)與移民工簽訂兼職勞動合同后,按照[勞動法]規定,兼職工人和建筑企業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動關系。因此,兼職農民工的工資將在建筑企業的“工人工資支付”科目中進行成本核算。
(3)短期(3個月,6個月,不到1年)與雇傭和兼職未滿足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支付建筑企業和農民工商定的勞動力成本(按天、小時、工作量支付勞動力成本)。每月給農民工人工費報酬時,應該在“工程3354人工費”科目中計算,而不是在會計中計算“工人工資支付”科目。會計單后面附上服務收據、有關負責人簽署的服務歷代金結算單、服務歷代金支付單和服務歷代金領取者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農民工的稅收處理
上述案例1,2根據工資收入預扣個別稅。第三個案件根據勞動報酬收入預扣稅金。
建設設置業地方間或地方內非現場建設從業人員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地方是施工現場。
4.農民工社會保障的處理
全日制就業,企業必須支付社會保障。兼職就業,企業支付工傷保險。農民工,企業不必支付社會保障。
社會保障計劃:
對于實施農民工實名制和僅限于農民工工資的賬戶管理建設項目,建設企業和戶口所在地的社會保障所與農村社會保障(農村醫療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簽訂全日工合同,向農民工繳納農村社會保障的社會保障局繳納社會保障證書,并向建設企業提交社會保障證書以供檢查,農民工不需要支付城市工人社會保障費用,建設企業也不需要向
第三,我們與建筑勞務公司簽訂了建筑勞務合同。
農民工對建筑勞務人就業進行財稅處理
1.與農民工的法律關系
建筑企業與建筑勞務公司簽訂了建筑勞務合同,根據勞動法關系[勞動法]和[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農民工與建筑勞務公司形成雇傭的勞動關系,沒有與建筑企業形成雇傭和雇傭的法律關系。
提醒建筑企業通過建筑勞務形式使用移民工具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1)根據勞動合同法使用的派遣勞動者人數不能超過企業雇用總量的10%。
(2)建筑勞務員工只能在“臨時、輔助、替代”職位工作
2.農民工成本的財務處理
(1)如果建筑商與建筑勞務公司簽訂的建筑勞務公司共同商定建筑勞務費用(包括建筑勞務公司向派遣者支付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障費用),則建筑商將直接向“管理費3354人力成本”會計帳戶支付勞務公司的總費用(建筑勞務公司從勞務費用中不收取vat購買稅)。建筑勞務公司將增值稅收入建筑勞務費用。稅——銷項稅會計。
(2)建設企業與建筑勞務公司簽訂的建筑勞務合同僅支付建筑勞務公司的勞務費用,而農民工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障費用則由建設企業直接向農民工支付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障費用由“對工人的補償”會計支付。向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的建筑勞務費用記入“管理費用3354建筑勞務費用”帳戶。
農民工成本的稅收處理
(1)建筑勞務公司是預扣稅務機關,建筑企業非專屬收費人。
(2)法人稅處理[勞動法](國稅廳公布2015年第34號)第三條:企業接受外部建筑勞務雇傭所產生的實際費用,并應根據規定稅前扣除。根據合同(合同)直接向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的費用應作為人工費用支付。直接支付給個別員工的費用應該花在工資和員工福利上。其中,工資單成本中的成本是計入企業總工資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相關成本扣除額的基準。
(3)增值稅處理
如果建筑勞務公司選擇通用計稅方法來計算增值稅,則建筑公司將為勞務公司發放的僅含增值稅的發票扣除6%的增值稅進項稅。如果建筑勞務公司選擇通過計算差額稅來支付增值稅,則建筑公司將通過新系統的“開具差額應納稅發票”功能開具自動打印“差額應納稅”一詞的增值稅發票,以扣除建筑勞務費用的5%增值稅進項稅。
4.處理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勞動法]第8條“建筑勞務單位必須對派遣的工人履行以下義務”的第4(4)條規定:“根據國家規定和建筑勞務協議為派遣的工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和處理與社會保險相關的程序”
四、與個人承包商(團隊)簽訂建筑勞動合同,
農民工為個人承包商團隊就業形式的財稅處理
1.與農民工的法律關系
由于建設企業和建設人力合同的緣故,移民工不屬于建設企業的雇員,而是承包現場的負責人。
2.農民工成本的財務處理
(1)現場監督代為向施工所在地稅務局開具人工發票,施工企業根據國稅廳代理的增值稅(vat)一般發票輸入成本,并在會計科目“施工3354人工成本3354人工成本”中會計。
(2)如果成府現場監督沒有在施工所在地的內國稅下開具人工發票,建設企業應將成府現場及其帶領的農民視為建設企業本身的建設大樓,并以農民工的工作記錄和時間記錄作為成本會計的基礎,在“直接支付”賬戶中入帳。
3.承包商稅務處理
由組長或合同現場監督領導的農民工從建筑公司收到的收入與“運營收入”相對應,而不是“人工費用支付”收入,根據經營收入納稅,到國稅局開票,在發票的“稅分類和代碼欄”中填寫“建筑服務*項目勞動”,發票上的“主安蘭”標有“項目所在城市、縣、項目的名稱”字樣。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按發票額(不包括增值稅)的一定比例代理繳納個人所得稅,勞務人員不再代扣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