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9-11-20 18:53:04???來自:文超勞務??? 閱讀:次
一、法律得不到保障
我國目前對建筑勞務的立法規定不多,專門適用于建筑勞務的立法主要發現在一些地方政府法規和地方規范文檔中,國家目前沒有建筑勞務專用法案,相關法規散布在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國務院相關部門規范文件中,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規定建筑勞務公司必須制定勞動者和勞動法,以履行勞動法規定的雇傭單位的義務。
2.限制向5個國內建筑勞務單位的海外使用單位派遣員工的行為。
3.鼓勵在轉移就業的農村勞動力和城市解雇失業者中開發建筑勞務團體。
建筑勞務是最近幾年開始迅速發展的新東西,因此相關立法水平低、法規不完整、未集成,實際工作出現了一些問題。
首先,建筑勞務概念的含義不明確,不均勻。
根據部分地方實施的規定,如果建筑勞務無法明確區分職業經紀人和建筑勞務,則派遣的員工中的派遣單位可能是以員工身份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的特征。
二、工人權利得不到保障
建筑勞務工人的部分權利得不到保障。
1,建筑勞務企業資本小,沒有固定資產,經營不太標準化,經常不投保社會保險,工人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往往很難得到保障;
2.工人被派到使用部后,使用單位編制加班津貼,依法不安排工人休假,不提供勞動協議規定的工作條件,可能侵犯工人的權利,建筑勞務工人經常得不到權利救濟。